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恢3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9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石新民,男性,1971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女性,1971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徐路路,男性,1988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泰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0539689C。住所地广饶县西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培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2857801F。住所地广饶稻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成以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新民、***、徐路路、山东泰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3执恢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李学海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