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广饶县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长欣化工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湖东花城小区二期2号楼1-9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华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长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酉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成以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酉信,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长欣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位于傅家路以北稻庄镇××村以西(永安路西侧)土地一宗,宗地编号为370523107(2021)集体7号,鲁(2021)广饶不动产权第0××9号。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任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