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30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路南税务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850027。
负责人:杨**,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汇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91516686X。
法定代表人:石新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3059791G。
法定代表人:商好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2857801F。
法定代表人:成以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奥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东水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7870169R。
法定代表人:刘荣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新民,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贾玉珍,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山东汇金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奥隆集团有限公司、石新民、贾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提出撤回对(2019)鲁05民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民
审 判 员 吕彦松
审 判 员 杨敬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新宇
书 记 员 陈 军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30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路南税务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850027。
负责人:杨**,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汇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91516686X。
法定代表人:石新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3059791G。
法定代表人:商好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2857801F。
法定代表人:成以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奥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东水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7870169R。
法定代表人:刘荣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新民,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贾玉珍,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山东汇金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奥隆集团有限公司、石新民、贾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提出撤回对(2019)鲁05民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民
审 判 员 吕彦松
审 判 员 杨敬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新宇
书 记 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