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17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稻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2857801F。
法定代表人:成以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黄海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稻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4254348U。
法定代表人:李培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鸿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稻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8849210X8。
法定代表人:李东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以峰,男,1979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石新民,男,1971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商好峰,男,1974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羁押于青岛监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黄海轮胎有限公司、东营市鸿信纺织有限公司、成以峰、石新民、商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0523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3执17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东亮
审 判 员 李学海
审 判 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常 辉
书 记 员 王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