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5512号
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6室-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637173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方,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