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5970号
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6室-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方,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