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3449号 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6室-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637173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方,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女。 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永昌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栗 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