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微执字第47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组织机构代码:79619817-0。
法定代表人:潘述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鱼台县佳客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城湖凌二路与鱼新一路交界处,组织机构代码:7774171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宗素芝,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担保人:张进喜,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县佳客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8民再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县佳客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宗素芝、张进喜的存款(收入)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儒英
二〇二一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  赵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