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8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组织机构代码:70590147-4。
负责人:邓立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961981708,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述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述怀,男,1954年10月07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男,1950年5月17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1703173N,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后刘东村。
法定代表人:邬炳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28执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圣军
审判员 王明伟
审判员 杨明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