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247号
原告:**,男,1983年6月6日出生,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王慕卿,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冯振国,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维刚,宿迁市宿豫区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西湖路328号城宇大厦A栋14楼。
法定代表人:严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冯振国、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秀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