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财保334号
申请人: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92135618J,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西侧城宇广场商务中心1405室。
法定代表人:严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5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顾雅情
书 记 员 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