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7122号之一
原告:江苏恒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港区海港新城启动区洋辉路东侧、浔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子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严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恒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江苏恒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裁定冻结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后江苏恒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苏恒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恒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24元,减半收取113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62元,由原告江苏恒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惠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明芮
书 记 员 左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