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7122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恒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港区海港新城启动区洋辉路东侧、浔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子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严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恒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71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恒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20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惠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明芮
书 记 员 左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