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02民初5712号
原告:***,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利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真阳镇西顺河街84号
法定代表人:韩帅,职务:经理。
第三人:安阳市文峰区祥宇小学,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小颜巷67号。
负责人:***,职务:校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阳市文峰区祥宇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