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6民初370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建,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西顺河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47822244542。
法定代表人:韩帅。
原告***与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