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5337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华斌,男,汉族,1962年4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西顺河街84号。
法定代表人:韩帅,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尚世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