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702民初3424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真阳镇西顺河街8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诉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信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忠信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原告带领班组给被告忠信建筑公司承建,被告***承包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道中多香溪美地建设工程中给其从事相关工作,但工程结束后被告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未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原告出具证明欠条一份,显示下欠原告工资款116996元,且被告承诺于2022年1月25日前偿还,如到期不还清每天支付滞纳违约金1000元。然至今被告并未履行承诺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明确后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116996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按每天1000元,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书写的证明欠条,是**以欺诈手段使其订立,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提供的外墙粉刷面积为5463平方米,根据***与忠信建筑公司测算,该外墙粉刷面积为3695平方米,后经核实,原告**在测量时,多报了5米层高,导致***错误的按照其计算的面积出具的证明欠条。**出具的外墙粉刷面积明显与实际不符。原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出具了证明欠条,该欠条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使***产生错误认识出具欠条,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二、答辩人已向原告**支付款项57000元,因为**粉刷验收未通过且拒不维修,忠信项目部派人维修费用为5150元,应当予以扣除。综上,答辩人请求据实结算后,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忠信建筑公司辩称,同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忠信建筑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忠信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中多集团公司2号楼外墙保温由甲乙双方商量给工人包工,甲方给乙方所有外墙都是空方实算如有窝子按伸展开面积计算,甲方给乙方价格28元每平方计算。甲方给乙方进场5天后付生活费10天共1000元(每个工人每月3000元)。乙方按工程质量保质保量完成,不得浪费材料。结算方式:龙门架电梯口除外整栋楼完成后由甲方一次性结清所有工资,上吊篮期间不能饮酒。如饮酒上篮出现安全事故本人自负与公司无任何责任。歇工期间不能从事赌博等娱乐活动。造型**贴本板按价格16元/米计算,浇水工人每天100元。都由甲方负责给工人结算,在每一栏活完成后不经验收不准拆吊篮,如有拆吊篮工人乙方不再负责”。2021年10月27日,被告***委***对原告施工工程量进行测量,双方签署清单一份,写明:“外墙保温面积5463×28(单价)=152964元,线条总长252×16(每米)=4032元,上料杂工钱1400元,总合计158396元-37000元=121396元,剩余拾贰万壹仟叁佰玖拾**整”,清单下方注明“工人段六浇水音墙工人工资没加上5600元”,2022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欠条一份,写明:“今欠**工人工资款拾壹万陆仟玖佰玖拾**,在2022年元月25日还清,如不还清,每天滞纳违约金壹仟元(1000元)”。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另查明,一、被告***提交工程审批单、维修单、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存在欺诈,多报工程量以及因质量存在问题支出维修费。原告质证称,当时面积是按照协议约定空方实算,面积还是被告派人测量的,原告提交清单的面积是真实的。维修与原告无关,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是干一篮经过验收,就拆除一篮,拆除后原告就不再负责了。
二、被告***申请案涉工程项目经理**出庭作证,**作证称:“我是本案工程的项目经理,我和**签的合同,具体时间以书面为准,具体**找谁干的活,我不太清楚,我结算、付款只能给**结算,我们按照图纸计算工程量和***与工人计算的工程量差别比较大,***和我说了这个情况,但是我们认为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算的工程量、扣除维修费,我们算的工程款是真实的”,并称其和**签订协议“是空口实算,但是阳台等比较大的空口是按照一半面积算”,被告***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作证称“当时活还没有全部结束的时候,工人和***闹的厉害,***让我到现场去量一下面积,但是当时现场有原告一大帮工人在,量的时候也不是太准确,当时我想让忠信公司出面去量,但是公司说活没干完,公司不量。后来原告退场,楼顶的活和维修的活都是我找人干的,一共花了一万八千多”,原告称,原告只和***有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是空方实算,而且是全部实算,没有再折一半的情况,测量是干到哪量到哪,据实测量。
三、被告***答辩称共计向原告支付款项57000元;原告称,其共计收到劳务款47000元;被告***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称其和***共计向原告支付47000元;被告忠信建筑公司称没有直接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被告***还称,案涉楼房已经完工了,原告没有干完的部分,是**自己又找人干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故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诉讼中,原告提交清单以及被告***出具的欠条,用以证明工程量情况以及下欠劳务款数额;被告***抗辩主张原告存在欺诈,多报工程量的情况;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案中,原告所施工工程量系被告***委***进行测量,并非原告单方测量;测量后,被告***又出具证明欠条对下欠劳务款予以确认;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与被告***和其上手之间的合同关系,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依据其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量以及劳务款,并不必然受被告***与其上手结算情况的约束;关于维修费,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在每一栏活完成后不经验收不准拆吊篮,如有拆吊篮工人乙方不再负责”,而在诉讼中,被告***亦陈述“原告没有干完的部分,是**自己又找人干的”,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告***所称维修费确实存在,被告***抗辩主张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亦缺乏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主张被告***下欠劳务款为116996元,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抗辩主张存在欺诈,多报工程量情况,应撤销原结算进行重新结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劳务款116996元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证明欠条写明:“在2022年元月25日还清,如不还清,每天滞纳违约金壹仟元(1000元)”,该违约金标准约定明显过高,综合本案合同履行等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应以下欠款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因被告忠信建筑公司不是案涉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原告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忠信建筑公司应对案涉劳务款承担支付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忠信建筑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支付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下欠劳务款11699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下欠款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