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8290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建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与驿城大道交叉口红星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45X8MJ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西顺河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478222445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建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提交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