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9849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驻马店正阳县真阳镇西顺河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4782224454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颖
书 记 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