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11民初3670号
原告:***,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桦西街263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吕瑛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