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WOLFRAMDIETRICHROTHER、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民初5591号
原告:WOLFRAMDIETRICHROTHER(中文名:霍福瀚),男,德国国籍,护照号:CHT2ZRL91,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李迎吉,吉林赢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桦西街263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奥吉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占海,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WOLFRAMDIETRICHROTHER(中文名:霍福瀚)诉被告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奥吉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WOLFRAMDIETRICHROTHER(中文名:霍福瀚)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奥吉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WOLFRAMDIETRICHROTHER(中文名:霍福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WOLFRAMDIETRICHROTHER(中文名:霍福瀚)承担。
审 判 长 孙 冰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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