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11民初2123号
原告: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财,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财均不服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丰劳人仲字(2019)第53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吉0211民初212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孙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单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