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13民初1776号之一
原告:烟台茂源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东夼东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123号。
法定代表人:解卫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进,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刘德辉,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烟台茂源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德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玮琳
人民陪审员 初善本
人民陪审员 贺业猛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