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河南坤达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5执476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双双,女,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1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坤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双双、***、***、河南坤达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民字第3487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执字第527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双双、***、***、河南坤达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责令被执行人***、***、**、*双双、***、***、河南坤达电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