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24民初4726号
原告: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城关镇春水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8286613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坤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与心怡路交叉口易元国际A座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007234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坤达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