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0433号
原告:***,女,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优盛大厦1-1316、13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11号派顿大厦3层西南侧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龙背村1号院5排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汤民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