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14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2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列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海淀区,由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地区功德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龙背村1号院5排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鼎盛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地公司)、北京鼎盛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9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非法强拆、抢劫、故意毁坏我们的私有财产,已经构成非法侵权,我们的私有房产是合法继承的。被申请人故意做伪证,将本属于我们的私有房产故意枉法裁判属他人所有,以实现非法剥夺我们私有房产的神圣财产权利,进而实现支持非法拆迁的目的。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我们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主张其因腾退产生财产损失,故应就其主张的损失情形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村委会在腾退时将63号院内物品拉走保管,故应对其腾退时室内物品的具体情况提供充分证据。因双方均未充分举证,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因63号院房屋所在地区已拆迁完毕,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法院驳回**、**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的处理正确,但**、**可就其应获得的拆迁利益另行主张。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