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2527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龙背村1号院5排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鼎盛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北京鼎盛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 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