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266号
原告: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202。
法定代表人:巫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少华,系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来军,系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虹添,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的配偶。
原告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凯旋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大凯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少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虹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4月13日,中大凯旋公司与***签订一份期限从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二、入职时间:2020年4月13日。
三、工作岗位:测试工程师。
四、购买社会保险情况:有购买。
五、工资发放情况:中大凯旋公司每月中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发放上月工资。
六、最后工作日期:2021年7月14日。
七、***在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发放工资情况:2020年7月13869.37元、2020年8月15725元、2020年9月9730.23元、2020年10月11490元、2020年11月10690.23元、2020年12月16500元、2021年1月16625元、2021年2月10120元、2021年3月12365元、2021年4月10670.11元、2021年5月11191.38元、2021年6月10037.8元。
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417.8元。
九、申请仲裁日期:2021年7月16日。
十、仲裁请求:1、确认中大凯旋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中大凯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866.51元;3、中大凯旋公司支付2021年7月14日(孕期)至2022年1月15日(产期)的工资15146.6元、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的产假工资75733.02元、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月13日的哺乳期工资15146.6元;4、中大凯旋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仲裁结果: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穗番劳人仲案[2021]4944号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1、中大凯旋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253.4元;2、驳回***的其它仲裁请求。中大凯旋公司不服上述裁决,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未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诉讼请求:1、中大凯旋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253.4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中大凯旋公司主张2021年6月***向中大凯旋公司汇报其已怀孕,中大凯旋公司根据***有身孕的特殊情况安排其调换工作及工作环境,但***不服从中大凯旋公司的工作安排;中大凯旋公司已多次通过其员工黄彩媚、范丽君与***进行工作安排的沟通,但***从2021年7月15日开始旷工,中大凯旋公司多次催促其回到工作岗位但***拒绝;***连续多日旷工,属于其自动离职的情形,中大凯旋公司并未向***作出违法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中大凯旋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此,中大凯旋公司提供了企业微信聊天记录、谈话录音、证人证言、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其中,1、企业微信聊天记录、谈话录音显示中大凯旋公司的黄彩媚、范丽君与***关于工作沟通的聊天内容;2、考勤记录显示***2021年7月15日起旷工。
***主张中大凯旋公司在***试用期满转正前即2020年7月15日要求提前签署离职申请书,在***怀孕后中大凯旋公司要求***外出工作;2021年7月13日中大凯旋公司的行政主管范丽君称看到***的离职申请书并告知***离职流程已经走完,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同日,***通过邮件向中大凯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巫楚平发送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督促函,但巫楚平回复邮件称离职流程已经走完,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删除了***的全部工作账号,中大凯旋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此,***提供了录音光盘、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其中,1、录音光盘显示中大凯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020年7月15日要求***签署离职申请书,并要求***不能在离职申请书上签署日期的内容;2、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中大凯旋公司行政主管范丽君的聊天内容:***“基于刚刚谈话,我怀孕期间没有签过任何离职证明,您说的离职说已经提交是怎么回事?”,范丽君“离职申请书流程已经在平总那里签字,至于你是什么时候提交这个我不清楚。”,***“我怀孕期间没有签过任何离职东西,那是怎么来的?”,范丽君“离职申请有你的名字,这个流程不是我负责走,所以你不用问我这个申请书哈”;3、邮件截图显示***在2021年7月13日向中大凯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巫楚平及行政主管范丽君发送邮件,告知“离职申请书是其转正时被迫签订的,该离职申请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巫楚平则在此邮件回复离职流程已经走完的内容。
本院认为,虽中大凯旋公司主张***从2021年7月15日起旷工多日后自行离职,但***在2021年7月16日已就中大凯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一事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且根据***提供的邮件截图显示***在2021年7月13日明确表示没有申请离职并要求中大凯旋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中大凯旋公司法定代表人巫楚平在邮件回复离职流程已经走完。结合***提供的录音可知,中大凯旋公司在2020年7月15日已要求***提前签订离职申请书,中大凯旋公司在***怀孕后于2021年7月13日以收到***自行填写的离职申请书且离职手续已经审批完毕为由,要求***与中大凯旋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中大凯旋公司已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结合中大凯旋公司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确已怀孕的事实,在***并未实际提交离职申请书的前提下,中大凯旋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变相将***进行辞退,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中大凯旋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结合***在中大凯旋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417.8元,故本院认定中大凯旋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253.4元(计算公式:12417.8元×1.5个月×2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253.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健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