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太极数智空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20263号 原告:太极数智空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中山园路1001号TCL国际E城G4栋B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煜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兴业路146号E幢209室自编01卡。 负责人:***。 被告: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202。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来军,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极数智空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太极数智公司”)诉被告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下称“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大凯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极数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煜娟、被告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极数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项目进度款433440元;2、判令被告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92元;3、判令被告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2月17日暂计资金占用费18287.61元(一年期LPR),其后计至实际清偿日;4、判令被告中大凯旋公司就上述1-3请求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合计457919.61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江门人才岛***市(二期)项目之**园区提前交付信息交互屏、信息引导屏播控器、接口控制器、**厕所》合同书,合同约定总价款为619200元,其中进度款为185760元,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进度款,但被告均以“无法完成到货见证工作,不具备货到付款的条件”为由拒绝支付进度款。原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货物已到达现场,并完成了货物的安装调试流程,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相应款项,经原告多次向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催要,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已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另,鉴于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是中大凯旋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中大凯旋公司承担,故中大凯旋公司应当为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在欠付项目进度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理由是原告是项目实际施工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项目的发包方,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公司应承担责任。 被告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中大凯旋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太极深圳公司的诉请支付项目进度款433440元没有事实依据,总价款总共是619200元,我们按照合同首期款支付了185760元,第二是进度款30%,还有初验款25%,终验款95%,质保金5%,每一个付款节点首先就有支付货款的标准和条件,支付项目进度款条件尚未成就。首先进度款,必须要货到,而现在我没有看到货到的客户确认函。其次,初验款是必须要有验收报告,原告说完成了,却没有客户检验报告和被告验收。再次,终验款要求的是终验报告,我们根本没有参加调试,必须提供书面验收的文件。二、涉案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要求太极深圳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太极深圳公司拒不配合,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也无需向太极深圳公司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三、涉案合同反映被告与太极深圳公司存在利益、风险共担的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4日,太极数智公司(乙方)与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甲方)签订《【江门人才岛***市(二期)】项目之**园区提前交付信息交互屏、信息引导屏播控器、接口控制器、**厕所合同书》,约定:14.1硬件及套装软件(信息交互屏、信息引导屏、互联网数据采集接口控制器、**厕所)1套,含税价为619200元;14.3本合同项目清单是基于甲方客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形成,后续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及甲方客户完成现场调研和深化设计,如本合同项目清单因此发生调减的,以调减后的项目清单为最终结算基础;15.3首期款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5个自然日内甲方支付185760元,条件包括合同签署并向乙方发出任务确认书、乙方开具税率13%的发票;15.4进度款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5个自然日内甲方支付185760元,条件包括甲方获得甲方用户签字的到货见证和确认函、乙方开具税率13%的发票;15.5初验款在满足以下条件后30个自然日内甲方支付154800元,条件包括甲方获得甲方用户签字批准的到本项目验收报告、乙方开具税率13%的发票;15.6终验款在满足以下条件后30个自然日内甲方支付至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的95%,条件包括甲方获得甲方用户签字批准的到本项目终验报告、甲方已确认此项目结算价格、乙方开具税率13%的发票;15.7质保金在满足以下条件后30个自然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质保金全额款项,条件包括保修期内未发生因乙方未按要求进行修复而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引起的费用支出、保修期到期后甲方在收到甲方客户全部汇款、甲方获得甲方用户签字批准的终验报告、乙方开具税率13%的发票;17.1乙方完成产品及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按最终客户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双方签署验收报告;20.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合同附件备注了产品质保期均为3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向太极数智公司支付了首期款185760元。2020年12月26日,太极数智公司以物流方式将合同货物寄送至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门人才岛科技产业园,于12月29日到货。 2021年1月21日起,太极数智公司多次向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支付进度款、初验款和终验款。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认为太极数智公司未能提供客户或监理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也未能提供客户或监理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故拒绝支付进度款、初验款和终验款。 2021年9月,太极数智公司诉至本院,提起本案诉请。 2021年10月20日,江门人才岛***市项目(一期)召开进展汇报会,参会单位有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主单位)、中大凯旋公司(集成单位)、太极数智公司(施工单位),会议上达成共识:1、因项目需求变化,信息引导屏的播放控制器需从建设清单中删除;2、因项目需求变化,送货机器人(软件、硬件)从建设清单中删除;3、**食堂订餐小程序暂缓上限,后期根据项目需求再发布;4、关于物联网数据采集接口控制器,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缺少展示采集数据的载体、应用不能闭环,可在信息交互屏上增加相关页面,形成所采集到相关数据的可视化展示;5、关于监理对**园区到货的设备没有签字确认,业主单位解释目前人才岛项目的项目管理方法主要是沿用建筑工程管理的方式,监理见证的方式与信息化项目设备到货确认签字的方式有较大不同;另外,由于早期**园区作为二期项目的提交内容,当时监理的责任也不清晰。目前,项目已逐步理顺,需要一些时间去拉通单位履行职责;业主单位将督促相关单位开展,集成单位也要密切跟进与监理单位的沟通。会上,各方达成会后任务:“……4、关于监理对**园区到货的设备没有签字确认,由集成单位与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推进”。 2021年11月11日,太极数智公司向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告知“调整方案已设计完成,请贵司对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做出承诺;我司收到承诺函后,提供调整方案,后续我司将于贵司支付进度款后,针对该调整方案完成软件系统的升级工作”。 2021年11月22日,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向太极数智公司发送《关于太极公司的回复函》,告知“关于进度款事宜,前面我司已多次通过邮件及在各种场合向贵司回复,目前由于得不到客户或监理签字的到货见证与确认函,所以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条件;同时,基于我司目前在这个项目也没有收到任何项目款,在得不到客户或监理签字的到货见证与确认函的情况下,我司也不再垫资支付。目前最重要是贵司协助我司把项目往前推进,获得客户或监理签字的到货见证与确认函,推进项目验收”。 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太极数智公司确有送货,但送了多少,是否送完,因没有客户的确认,所以目前不清楚。此外,庭审中被告确认项目至今没有组织验收,未验收的原因是该项目本身出现问题、需要整改、工程没有达到验收程度等。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签订的《【江门人才岛***市(二期)】项目之**园区提前交付信息交互屏、信息引导屏播控器、接口控制器、**厕所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进度款、初验款、终验款及质保金。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被告应支付进度款185760元及违约金6192元。 合同约定,进度款185760元应在被告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获得用户或监理公司签字的到货见证和确认函时支付。根据查明事实,原告已于2020年12月26日以物流发货至被告。被告虽然不认可货物已经全部送达,但事实上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就货物数量提出具体异议。2021年10月20日《会议纪要》中提到“关于监理对**园区到货的设备没有签字确认,业主单位解释目前人才岛项目的项目管理方法主要是沿用建筑工程管理的方式,监理见证的方式与信息化项目设备到货确认签字的方式有较大不同;另外,由于早期**园区作为二期项目的提交内容,当时监理的责任也不清晰。目前,项目已逐步理顺,需要一些时间去拉通单位履行职责;业主单位将督促相关单位开展,集成单位也要密切跟进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可见,没有取得到货见证和确认函,并非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应支付进度款185760元。 合同约定,每迟延一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即6192元。故本院对违约金6192元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显示其损失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本院对资金占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被告现尚无需支付初验款和终验款。 合同约定,初验款应在获得用户签字批准的到本项目验收报告时支付,终验款应在获得用户签字批准的到本项目终验报告、甲方已确认此项目结算价格时支付。根据查明事实,案涉项目并无进行验收。 合同专用条款14.3条约定“本合同项目清单是基于甲方客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形成,后续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及甲方客户完成现场调研和深化设计,如本合同项目清单因此发生调减的,以调减后的项目清单为最终结算基础”,可见双方缔约时对项目的最终款项数额以及验收支付存在弹性约定,清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根据客户需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2021年10月20日《会议纪要》以及会后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工作联系函》、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关于太极公司的回复函》可证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上述调整情况。同时,无证据显示被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阻碍验收、阻碍付款条件成就。故初验款和终验款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本院于本案中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加强沟通协调,促成项目最终验收完成。 三、被告现尚无需支付质保金。合同约定质保期为3年,现尚未到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缺乏理据。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以其是实际施工人为由,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追加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责任,属混淆法律关系,本院对原告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进度款及违约金合理有据,但初验款、终验款和质保金的请求缺乏理据,要求追加共同被告缺乏理据。中大凯旋公司江门分公司是中大凯旋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太极数智空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进度款185760元和违约金6192元; 二、驳回原告太极数智空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9元、保全费1449元,由原告太极数智空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5586元,被告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州中大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