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27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南院18号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93400871F。
法定代表人:杨树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高清,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京沈客专九标项目部项目副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天恒国信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945638。
法定代表人:于乐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恒国信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对被告北京天恒国信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恒国信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晓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悦
书记员
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