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恒国信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天恒国信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27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南院18号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93400871F。
法定代表人:杨树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高清,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京沈客专九标项目部项目副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天恒国信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945638。
法定代表人:于乐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恒国信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对被告北京天恒国信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恒国信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晓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悦
书记员
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