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泰拆迁有限公司

***与北京北泰拆迁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10206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北京北泰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政府西侧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海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管道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泰拆迁有限公司、北京中海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泰拆迁有限公司、北京中海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六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