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泰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7526号

原告***,女,汉族,1926年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霍文生,男,汉族,1954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57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三街村。

法定代表人邓建军。

被告北京北泰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政府西侧2号。

法定代表人金红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北泰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连春祥
人 民 陪 审 员   高建新
人 民 陪 审 员   苑焕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