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泰拆迁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7526号
原告***,女,汉族,1926年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霍文生,男,汉族,1954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57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三街村。
法定代表人邓建军。
被告北京北泰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政府西侧2号。
法定代表人金红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北泰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连春祥
人 民 陪 审 员 高建新
人 民 陪 审 员 苑焕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