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2756号
原告:徐景杰,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徐会茹,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国,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泰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政府院西侧2号。
法定代表人:金红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音,北京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景杰、徐会茹、***与被告北京北泰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徐景杰、徐会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原告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东流水东区与徐铜为邻的宅基地房屋腾退拆迁的被腾退拆迁人。事实和理由:三原告系兄妹。三原告之母张秀珍与继父张宝合还有子女四人,即子徐景芳、张立,女张春英、张华,其中徐景芳为张宝合继子,其余为张秀珍与张宝合的生子女。张宝合于2001年11月22日去世,张秀珍于2012年11月5日去世。张宝合与张秀珍有遗产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东流水东区与徐铜为邻的宅基地一处(以下简称东流水宅基地)。2013年11月1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三原告与徐景芳、张立、张春英、张华各继承东流水宅基地七分之一份额。2016年东流水宅基地被他人强行建造房屋,原告及派出所民警未能阻止。2020年东流水宅基地房屋被政府列入腾退拆迁规划,被告为腾退拆迁方,腾退拆迁工作现正常进行。但是,被告拒绝将三原告及其他四位东流水宅基地继承人为被拆迁人。综上所述,现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才适用本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不属于民事案件,不适用本案由。本案中,三原告未就案涉房屋拆迁事项与拆迁人签订协议,三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景杰、徐会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俊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新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