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四平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2579号之一
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塔子沟村。
负责人***,经理。
被告四平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三道林子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被告四平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8.00元减半收取2434.00元、保全费1709.00元,共计414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