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303执1681号
四平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一、给付工程款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902.8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1940.81元,扣留962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