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与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403民初208号
原告:山东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3259864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9540564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郝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88元、减半收取8,944元,由原告山东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秀洪
审判员尚培万
人民陪审员*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