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某某与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83执异4号
异议人山东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案外人)。
法定代表人王令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明,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才。
第三人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公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赢门窗)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智赢门窗称,平度市人民法院扣划国风公司在东湖公司的债权属于异议人所有,理由是智赢门窗、国风公司、东湖公司有三方付款约定,异议人是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公司)的建设工程铝合金门窗的供应方,国风公司向异议人供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货款由东湖公司按照异议人确认的数额直接代付给国风公司。截至2015年8月14日,国风公司共欠增值税发票金额为5957119.71元。按照增值据暂行条例,应缴税金为1407890.49元。因此,在国风公司没有开具发票的前提下,法院扣划的款项应为异议人所有。
本院查明,**与国风公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风公司向我院报告了到期债权十几笔。其中包括对第三人东湖公司的到期债权1546736.71元。2015年8月4日我院向第三人东湖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东湖公司向**履行到期债务1546736.71元。因在法定期限内东湖公司未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2015年9月7日,我院做出了执行该到期债权的执行裁定书,并于2015年9月10日送达给东湖公司。同日,我院依法扣划了东湖公司的银行存款1546736.71元,并于当日将扣划银行存款的执行裁定邮寄给了东湖公司。
另查明,东湖公司确定智赢门窗为东湖公司工程配套制作安装铝合金门窗,东湖公司确定本工程使用的铝合金型材由国风公司生产供应。三方约定在工程施工期间,国风公司向智赢门窗供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东湖公司直接向国风公司支付铝合金材料款,工程完工后,东湖公司与智赢门窗结算,智赢门窗向东湖公司开具成品门窗增值税发票。在国风公司向智赢门窗供货数量达到100吨时,东湖公司按照约定的价格与国风公司结算一次。东湖公司将货款直接汇入国风公司账户,同时,国风公司向智赢门窗开具增值税发票。截至2015年8月14日,国风公司共欠异议人智赢门窗增值税发票金额5957119.71元。智赢门窗已经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国风公司在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范围内赔偿损失,并且要求从东湖公司代管工程款中支付该笔费用。
本院认为,按照国风公司、东湖公司、智赢门窗三方协议,东湖公司应该直接向国风公司支付货款。因此,我院执行的案款不属于异议人所有。异议人已经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诉讼,但是异议人的诉讼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有优先受偿权,异议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智赢门窗系统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马建明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王坚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