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撤1号
原告: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C0AEE45,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宋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楠,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瑶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728688416,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荣,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珺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第三人:李保财,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户籍地。
第三人:刘临中,女,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第三人: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349283XC,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昌华路-125-2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
第三人: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74973701,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路-136-2号7#。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
第三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0000043590455,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99号。
负责人:鞠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文,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东公司)诉被告***、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第三人李保财、刘临中、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公司)、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齐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2021)鲁109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2019年12月12日原告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保财、刘临中、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2、判令撤销(2021)鲁109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原告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土地证号为威高国用(2006)第号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获得的补偿款及土地证号为威环国用[**]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威房权证字第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被收回获得的补偿款中的1060万元补偿权益具有债权请求权”;3、判令撤销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保财、刘临中、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对威高国用(2006)第140号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获得的补偿款中的1950万元具有债权请求权。事实与理由:第一、(2021)鲁109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金泰公司与李保财、刘临中、丰瑞公司2019年12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导致原告齐东公司享有的债权人撤销权无法行使。第二、齐东公司有权对(2019)鲁109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被告金泰公司与第三人李保财、刘临中、丰瑞公司2019年12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构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和“无偿转让财产”,该行为影响了齐东公司实现债权,侵害了齐东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齐东公司有权要求撤销该协议。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仅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享有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等,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原告齐东公司对李保财等享有的债权系基于民间借贷产生的一般债权,并非法律赋予特殊保护的债权,故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颖虹
人民陪审员 于书德
人民陪审员 吕廷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