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10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53560R,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附272号。
代表人:张军燕,行长。
被执行人: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349283XC,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昌华路-125-2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保财,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文化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732113M,住所地威海张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74973701,住所地威海市高区福山路-136-2号7#。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84375D,住所地威海环翠区昌华路-125-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临中,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禹霏,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李保财、刘临中、李禹霏、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文化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91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一、被告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8499755.14元、截至2021年3月11日利息23029.31元,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0元,合计8622784.45元;二、被告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以8499755.14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编号为3701012019000539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李保财对被告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李保财、威海市文化印刷有限公司、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刘临中、李禹霏名下抵押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鲁(2019)威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6号所载的房屋,包括威海市文化印刷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威海市××村××号××威海市张村-1209-2号、威海市张村-1209-3号、威海市张村-1209-4号、威海市张村-1209-5号,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威海市××路××号××,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威海市××路××号××威海市北环海路-163号-605、威海市北环海路-163号-705,以上9套房屋共同抵押担保债权数额10950000元;李保财名下坐落于威海市××号××,刘临中名下坐落于威海市××号××,李禹霏名下坐落于威海市××号××,以上3套房屋共同抵押担保债权数额3550000元】依法处分后价值(在抵押担保最高债权数额14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保财、刘临中、李禹霏、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文化印刷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股权、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发现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威海市××路××号××室不动产;李保财名下有位于威海市××道××号××室××室××室××室××室××室不动产,位于威海市××路××号××室××室不动产,位于威海市××路××号××室不动产,位于威海市××号××室不动产,位于威海市××道××号不动产,位于威海市××道××号××层××层××层××层××层不动产,位于威海市××道××号不动产,位于威海市××道××号不动产,位于威海市××号××室不动产,位于威海市××路××号××室不动产;威海市文化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威海市××村××号××号××号××号××号不动产;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有位于威海市××路××号××室不动产;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威海市××路××号不动产,位于威海市××路××号××室××室不动产;刘临中名下有位于威海市××室不动产;李禹霏名下有位于威海市××号××室不动产,本院查封上述不动产,但均属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8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结果和第一次一致。
202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三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结果和前两次一致。
2021年9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反馈结果和总对总查控一致。同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威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李保财、刘临中、李禹霏未有公积金开户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保财、刘临中、李禹霏,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文化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以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经调查轮候查封了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路××号××室不动产;李保财名下位于威海市××道××号××室××室××室××室××室××室不动产,位于威海市××路××号××室××室不动产,位于威海市××路××号××室不动产,位于威海市××号××室不动产,位于威海市××道××号不动产,位于威海市××道××号××层××层××层××层××层不动产,位于威海市××道××号不动产,位于威海市××道××号不动产,位于威海市××号××室不动产,位于威海市××路××号××室不动产;威海市文化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威海市××村××号××号××号××号××号不动产;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路××号××室不动产;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路××号不动产,位于威海市××路××号××室××室不动产;刘临中名下位于威海市××室不动产;李禹霏名下位于威海市××号××室不动产,均属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丛滋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