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威海齐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齐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53-19号。
法定代表人:卢向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雁楠,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昌华路-125-2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世昌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世昌大道-3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昌华路-125-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福山路-136-2号7#。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保财,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昭东,男,汉族,1998年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文化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禹霏,女,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圣源小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里口山路-6-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世昌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文化印刷有限公司、威海市圣源小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保财、***、李昭东、李禹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威仲字第01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内容为:一、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威海齐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539667.7元及截至2020年9月8日的资金占用费1028285.2元,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威海齐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诉责险保险费30526元、律师费20000元;三、威海齐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文化印刷有限公司、李保财、***、李昭东、李禹霏提供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威海市世昌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圣源小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保财、***、李昭东、李禹霏对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仲裁费8879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逾期未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威海齐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2021年9月6日通过短信、邮寄方式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28日、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6日,本院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登记信息,以上均无可处置财产。在仲裁中,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1091财保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威海市世昌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李保财、***、李昭东、李禹霏、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文化印刷有限公司、威海市圣源小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各自名下有关不动产及李保财、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各自名下土地、房产征收补偿款20350705.12元。经查,涉案保全的各不动产均涉及多轮抵押或被其他法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或属无益处分。另经向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涉案保全的被执行人李保财等土地补偿款尚未具备发放条件。2021年12月1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威海齐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其表示暂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涉案保全的被执行人李保财等土地补偿款财政部门尚未拨付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尚未具备扣划、发放条件外,各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威海齐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威仲字第012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威海齐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勇良
审判员  周爱军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