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异59号
异议人(案外人):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基地**0701-0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728688416。
法定代表人:罗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荣,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C0AEE45。
法定代表人:宋婧,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路**-7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74973701。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
被申请人: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昌华路**9137100078349283XC。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
被申请人:威海市世昌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昌大道**0007648268733。
法定代表人:李昭东。
被申请人: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昌华路-125,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昌华路**706284375D。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化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驻地2113M。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
被申请人:威海市圣源小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里口山路**,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里口山路**G3U45.
法定代表人:李保财。
被申请人:李保财,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div>
被申请人:***,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div>
被申请人:李昭东,男,199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div>
被申请人:李禹霏,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div>
被申请人:李霞,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div>
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东小额贷款公司)与李保财、***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了(2019)鲁109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李保财名下威高国用(2006)第140号(面积为6970平方米)及被申请人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环国用【90】字第862号(面积为4595平方米)土地补偿款中的1950万元部分。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异议人(案外人)金泰公司称,本院在受理齐东小额贷款公司与李保财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09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被申请人李保财名下威高国用(2006)第140号(面积为6970平方米)及被申请人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环国用【90】字第862号(面积为4595平方米)土地补偿款中的1950万元部分应归金泰公司所有,请求依法解除对上述土地补偿款的查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2日,金泰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保财、***、丙方丰瑞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各方确认截止到2019年12月12日,李保财、丰瑞公司、戚迎敏等在金泰公司处借款16笔,借款实际用款人为乙丙方,借款及违约金合计4068.0216万元;根据甲方与乙方、丙方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1月5日、2019年12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由于乙方、丙方未能按期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向甲方支付前期违约金,乙方、丙方自愿放弃下述土地使用权补偿收益的回购权利,并同意将140号地块、86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附着的补偿收益权以4068万元的价格抵顶甲方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及费用,上述土地使用权补偿收益计算金额如下:按每亩450万元价格为成交价:17.3475亩×450万=7806.375万×0.60=4383.825万(相关税费未扣除)。
2019年12月13日,金泰公司将862号地块、140号地块的《权利转让通知书》2份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工作的下属事业单位威海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该中心副主任(主任空缺)签收了862号地块的《权利转让通知书》,其后附带着2019年《协议书》。2019年12月17日,金泰公司将140号地块的《权利转让通知书》邮寄至该中心,18日妥投。
2019年12月16日,本院在审理齐东小额贷款公司与李保财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了(2019)鲁109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李保财名下威高国用(2006)第140号(面积为6970平方米)及被申请人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环国用【90】字第862号(面积为4595平方米)土地补偿款中的1950万元部分。现金泰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金泰公司的异议能否成立。
一、异议人金泰公司是否是涉案财产的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其他财产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从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涉案查封财产与异议人有利害关系,异议人向本院提起异议主体适格。
二、金泰公司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对抗本院对该标的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李保财将其对140号地块享有的补偿款权益转让给金泰公司,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金泰公司将关于权利转让的通知送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局于2019年12月13日签收了862号地块的《权利转让通知书》及附金泰公司与李保财等于2019年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案涉土地补偿权益转让给金泰公司,理应认为涉案土地补偿权益权利转让对于第三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生效力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金泰公司对案涉地块的补偿权益享有债权请求权,系合法的权利人,金泰公司对案涉两地块补偿款中的1950万享有债权请求权,该权利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足以排除本院(2019)鲁109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行为。
综上,金泰公司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异议成立,中止执行本院(2019)鲁109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对被申请人李保财名下威高国用(2006)第140号(面积为6970平方米)及被申请人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环国用【90】字第862号(面积为4595平方米)土地补偿款中的1950万元部分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董合成
人民陪审员 于书德
人民陪审员 张敬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