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2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昌华路-125-2号。 法定代表人:**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财,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丹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0民终20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财名下位于***镇远遥村土地使用权一块(权证号:威环国用(2007出)***)。涉案土地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故本院暂不予处置,由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分配申请,由本院转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0民终2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野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