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恢20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经区钱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财,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威海市高区。
被执行人:**中,女,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威海市高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威海市高区。
本院在审理威海经区钱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财、**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30日以(2019)鲁1092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不动产(详见查封清单)。后,本案以(2020)鲁1092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现因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将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威海经区钱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延长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丰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福圣源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财、**中、**名下的不动产(详见查封清单)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