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40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齐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53-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来,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威海市丰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昌华路-125-2号。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财,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财之子。
被执行人:**中,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财之子。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号××室房产提出所有权异议,经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又于2022年6月1日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2022)鲁1002民初3505号),该案尚未审理结果尚未确定,故暂不宜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号××室房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002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