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11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龙学军,男,***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日照市立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20058B。
法定代表人:尹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龙学军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日仲字第2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学军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龙学军与日照市立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2018年11月15日,龙学军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龙学军与日照市立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