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莱山商初字第61号
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宝源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向阳,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日照市立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日照市黄海二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尹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立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特快专递费50元,合计147.5元由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