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886号之一
原告济南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济南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辙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济南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计方
代理书记员  邱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