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5执保409号
申请人:***,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济南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齐河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济南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1425民初2185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被执行人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齐河县住建局的工程款2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齐河县住建局的工程款2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