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5执保684号
申请人:***,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0523840180。
被执行人: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27700X9。
第三人:济南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九曲村祥盛苑17-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80606037Q。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齐河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1425民初21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被执行人齐河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齐河县住建局阳光路的工程款2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齐河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齐河县住建局阳光路的工程款2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